明确景区限制经营食品种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民族宗教委、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制定出台《四川省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理部门以及景区食品经营者,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印发的《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
在落实景区食品安全多方责任方面,《办法》规定,要建立“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运营管理者负管理责任、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提高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办法》明确了景区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水利、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在食品全过程监管方面,《办法》强调,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过程全面负责,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应当与自身经营食品能力相适应,不得超限量、超能力提供餐饮服务。结合景区特点,《办法》明确景区限制经营食品种类。例如,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无传统食用习惯或可能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野生菌类、野菜野果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来源不明的动植物和长江流域、自然水域的野生鱼类;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的散装白酒等。又如,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因季节性歇业需重新开业的,应当及时向景区运营管理者报告,歇业期间要定期对场所、设施进行养护,重新开业时,要开展自查自评,达到条件后再营业。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景区运营管理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其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景区食品经营者落实;同时,应当按景区规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景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增设了景区运营管理者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和应急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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