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业主即可发起成立业委会申请
——新修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问答之二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明海“发起难、筹备难、备案难。”11月10日,提及业委会成立难,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起草组成员、省住建厅物业管理条例专家伍三明表示,针对当前业委会成立难问题,《条例》新增和细化了更多内容。“届时业委会成立‘三难问题’有望得到极大解决。”
“《条例》新增建设单位发起责任。”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外,最重要的变动为业主作为发起人比例的重大调整,在符合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情况下,20名业主即可发起成立申请: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2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而2012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为“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
《条例》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伍三明表示,业委会发起成立后,“筹备难”主要难在筹备中资料核实、查询和申请上。
对此,《条例》新增和细化了更多内容。“把街道(乡镇)一级核实和指导成立的时间、公布细节都进行了细化。”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细化规定有助于避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拖延、敷衍,更有利于对其工作开展群众监督。
成立业委会,乡镇街道迟迟不备案怎么办?伍三明表示,《条例》精神明确,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材料是形式审查,“即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则应准予备案登记,基层政府不能无故推脱。”
对于阻碍业委会成立的情况,《条例》还明确了系列法律责任,比如:“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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