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消防车通行最高可罚5万元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正式实施
速递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荣昌)全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11月9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破解了一些长期制约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瓶颈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总结、理顺和创新。
根据《条例》,四川省明确将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纳入公共消防设施范围,确保其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对于老百姓较为关注的消防车通道问题,《条例》明确了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建设过程中,改造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对于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车救援操作的行为要明确从法律层面禁止。《条例》规定,如存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等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将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并明确排查的时间频次。在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将持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改造,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实行联勤联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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