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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1-11-09 00:36 大字

(2021)川03破4号之一

本院根据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受理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9日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2月8日前,向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200号雄飞假日广场中区12楼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邮编:643000;联系人:李燕宏、刘颖;联系方式:139 8001 5204、138 9065 88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10: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将根据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总人数与疫情情况确定以召开现场会议、线上会议、或现场+线上会议的会议形式。会议形式和会议地点(线上会议平台)将在开会前提前15日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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