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鉴定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昨(2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省人社厅制定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工作规程(试行)》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据介绍,《工作规程(试行)》分总则、鉴定程序、监督管理、其他人员鉴定、附则等五章,共三十六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均适用《工作规程(试行)》。
《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业务,明确了全省开展统一的鉴定、确认项目,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在受理、现场鉴定、检查诊断、专家评审、出具结论等流程管理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
《工作规程(试行)》对所有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替换原规程附后的全套文书,将格式、内容和文号进行了统一,并作为标准模板嵌入信息系统,促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提速、增效。
结合四川省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等要求,《工作规程(试行)》最大程度精简办事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大内部信息共享的力度,凡是通过内部协同能够获取的,或者上一个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人社合作助力,《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两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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