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陈长刚2021年1月15日驾驶川J65097号货车涉嫌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重量,车货总重在49吨以上,依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对其从业资格证记分15分的决定。因当事人陈长刚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违法违规记分决定书》违记决字〔2021〕244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何冯贵2021年2月4日驾驶川J0707E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何冯贵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1〕142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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