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商标不被“视为使用”
互动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
商标课堂
根据《商标法》规定,不被视为商标使用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被称为“商标撤三”法则。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正在被抢注,也可以依照此法则采取先撤销后申请的方式去获得该商标。那么,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又有哪些证据不能为商标使用证明?
哪些情形将不被视为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哪些证据不能为商标使用证明?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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