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责任明确的防疫责任体系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阚莹莹
近日,记者从农业农村部官网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新版《动物防疫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版本上进行了修订,突出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此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比于旧版,新版重点进行了两个“调整”。一是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二是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同时,新版《动物防疫法》突出了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的亮点。补充了缺失的制度,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加强了薄弱的环节,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新版《动物防疫法》还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颇受关注的不文明养犬现象。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监督管理科科长陶少奇。他认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意义重大,尤其是补充完善了相关违法行为罚则,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一是明确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二是强化了从业人员管理。因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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