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2021)五社险责字第1号
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
你 单 位 因 未 为 职 工 魏 云 中(511111195907224714)按时申报且未缴纳2006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24985.21元(本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4985.21元(本金)以及滞纳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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