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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红线开绿灯 防止“超标的”保全

四川法制报 2021-02-18 00:58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在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担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便会申请诉讼保全,先行控制被告人的相应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因财产“冻结”,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连连叫苦。如何在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日前,省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省法院财产保全实践提供指导。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一方面划红线,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申请人或将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亮绿灯,明确了能“活封”尽量不“死封”等原则,减少对被保全人的影响,盘活社会资源。

划红线 这4种情形越线了

司法实践中超标的保全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社会反映强烈。此次《通知》细化了“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判断标准,明确4种情形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的金额大于裁定保全标的额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20%的;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30%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据悉,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明显超标的保全的,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绿灯 能“活封”尽量不“死封”

为规范合理采取保全措施,《通知》确定了4条细则,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保全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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