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开发商承担消除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正当律师说法”之121
◎周勋
一拍案情
2015年10月,孟某某购买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因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某某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6.60万元。
二拍审判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相关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孟某某租房费用损失2.75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噪声污染纠纷案件。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热管道、供热泵持续发出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判决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考虑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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