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15 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能找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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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贾某参加社交活动认识了乙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有一天,张某找到贾某,说公司要订购一批电脑设备,想到贾某是卖电脑设备的,问其有没有兴趣。贾某一听高兴坏了,就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设备买卖合同,但上面只有张某的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后来,贾某按乙公司要求供应了一批电脑设备,并交付乙公司实际使用,但因乙公司经营不善,债务缠身,一直拖延未向贾某支付购货款,贾某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声称贾某的合同只有张某签字,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让贾某找张某要钱,贾某被逼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贾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贾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加盖乙公司公章,但有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确认,并且贾某也实际将电脑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故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向贾某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点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权利的公示效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法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争议,尽量既要有公司加盖公章,同时也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这样公司即便想抵赖都很困难了。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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