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14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案例:
龙某到4S店选购汽车并按约定支付了车款,提车时4S店谎称汽车合格证还没有由厂家送达4S店,需要等数天才能交付汽车合格证。龙某当时没有怀疑就提车离去,直到数天后再次要求4S店交付汽车合格证时,才发现4S店早将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物交给了他人。龙某之后多次与4S店交涉,但4S店多次推诿,致使龙某购车后无法到车管部门办理入户上牌手续,所购车辆一直无法正常上路行驶,给龙某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龙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4S店交付汽车合格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裁定:
判令4S店向龙某交付汽车合格证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汽车作为主物转让时,汽车合格证也应作为从物转让。龙某在付清车款取得汽车所有权后有权要求4S店履行交付汽车合格证的义务。同时,汽车合格证是汽车生产厂家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律文件,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供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汽车合格证,新车就无法上牌从而成为黑户。4S店迟迟不交付汽车合格证,致使龙某购车至今无法为车辆上牌,无法正常上路使用,车辆闲置给龙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龙某主张4S店赔偿损失10000元,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主物与从物不同于物的整体与物的重要成分之间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在聚合之前分别为独立的物,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在聚合之后根据它们的作用可以决定主从关系,例如自行车与车锁。而物的整体与物的重要成分本身就是一个物,如果没有物的重要成分也就无法发挥物的整体效用,例如汽车与其发动机。在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需发挥辅助性的作用。但主物和从物毕竟是两个物,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有其可分性,从物与主物的分离并不妨碍主物的经济效用发挥。因此法律上的规则是,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许可当事人依特别约定对从物进行处分。例如,甲将自行车出售给乙,完全可以约定自行车车锁不售仍由甲所有。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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