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13 未受领拍卖标的,保管费用怎么办?

绵阳晚报 2021-01-04 09:07 大字

案例:

2015年7月8日,原告在法制晚报A17版发布拍卖公告,称将于2015年7月28日-29日在某酒店会议中心举行2015春季拍卖会。2015年7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了竞投登记单,办理了竞投登记手续,领取的竞投牌为789号。被告登记的手机号码为182××××××××。该竞投登记单中载明:竞投人已经认真阅读《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并遵守拍卖中的所有条款。同时被告向原告缴纳保证金30万元。此后,拍卖会如期举办。被告在拍卖会中共计拍得酒类7件,艺术品9件,拍品落槌价共计12301000元(拍卖保留价4490800元),被告分别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了落槌价格及佣金数额。佣金为拍品落槌价的15%。因拍品成交后,被告一直未受领拍品,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管费用。

另查,根据原告提交的《拍卖规则》,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拍卖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如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保管费用每日按照保留价的万分之一收取。

法院裁定: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管费(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90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受领拍品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经举牌拍得16件拍品,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单,双方拍卖合同关系成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双方对拍卖成功后的保管费未进行约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拍卖公司亦可向买受人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新闻推荐

四川微盾科技 打造有影响力的宜宾造静脉锁品牌

本报讯(记者陈玉霞)“目前我们拥有两条生产线,未来将加紧拓展市场渠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品牌价值,打造有影响力的宜宾造静...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