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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未获批定金和中介费能要回来吗

绵阳晚报 2020-12-17 10:03 大字

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也缴纳了购房定金,却不想在后期办理按揭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能办理成功,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那么,之前已经缴纳的定金以及向中介支付的费用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一起来看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黄颂杰曹露悦记者邓勇

购房贷款未获批,买家起诉卖方和中介退钱

2018年1月27日,唐艳、刘佳和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刘佳以90.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经开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唐艳。合同中约定,给付方式为先支付定金2万元,剩下房款则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逾期不履行超过30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总房价2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唐艳、刘佳按约分别向立信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唐艳向刘佳预付2万元定金。

然而,立信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唐艳的贷款资料前期审核中,发现唐艳因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导致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唐艳遂用自己弟弟的身份信息再次贷款,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银行批准。

认为买房无望,随后,唐艳将立信公司和刘佳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立信公司返还中介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合计近4.6万元并支付利息;要求刘佳返还已支付定金2万元。

卖方退还购房定金,中介退还部分费用

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艳与被告刘佳、立信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唐艳征信存在问题,导致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从而导致首付款和贷款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到位,根据合同约定,刘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本案中,刘佳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唐艳的行为是否违约,就涉及到2万元定金是否应该退还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唐艳并不知道自己不能贷款,其次,在知道无法贷款后又积极通过他人进行贷款,但依旧未能得到银行通过,不能归责于唐艳,该合同不存在违约方。由于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刘佳应将唐艳向其缴纳的定金2万元予以退还。

至于立信公司,虽促成唐艳、刘佳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其前期未对唐艳的征信进行审查,而是在合同签订后才对其征信进行审查,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不能全额收取佣金,法院酌定立信公司可按佣金的50%(即9050元)收取中介费。同时,因唐艳贷款未获批,资金担保费、贷款手续费、评估费、过户费等共计2.25万元未实际产生,立信公司应全额退还。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唐艳与刘佳、立信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由刘佳在指定时间内向唐艳退还2万元定金,由立信公司在指定时间内退还中介费、资金担保费、贷款手续费、评估费、过户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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