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正式发布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黄晓庆)12月15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联合发布《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2021年1月1日0时起,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捕相关细则。
《通告》明确禁捕范围为,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通告》明确了禁捕时间: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同时,《通告》特别说明,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和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而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全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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