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院应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青法宣本报记者赵诗柯
一对夫妻在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期间,丈夫因意外去世,继续实施手术是否有违伦理道德?医院能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获悉,由该院法官李琳撰写的张某诉四川省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在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荣获三等奖。该案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原告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案情回放丈夫因意外去世妻子想继续手术遭拒
张某与李某某婚后,因不孕到四川省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治疗过程中,张某、李某与四川省某医院签署《胚胎继续培养、冷冻知情同意书》言明,冷冻8个胚胎以便将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之后,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川省某医院认为,首先,二人与医院仅构成胚胎保管服务合同,胚胎移植手术服务合同尚未成立,李某去世后已不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及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张某在丈夫李某去世后属于单身妇女,不能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且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将违背伦理道德要求,会引发新的法律及伦理问题。
因此,四川省某医院拒绝对张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张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法院判决继续手术不违背伦理道德医院应当履行合同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另外,李某在去世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张某也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这一行为不会损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去世后不能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亦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
其次,张某作为丧偶妇女,其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人群,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有悖于社会公益。另外,对于抚育后代来讲,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不能因为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就断言孩子会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因此,张某独自抚育孩子也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令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例的示范意义在于,当事人夫妇与医疗机构签订了辅助生殖医疗合同,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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