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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说法”之115 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 是见义勇为

川江都市报 2020-12-11 11:13 大字

◎老兵白方真

一拍案情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一家水产公司门口,张永焕驾驶摩托车与张雨来追尾相撞,被撞者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被张永焕撞倒的张雨来,左眼眶视神经管外侧壁骨折,颧弓骨折,多发挫裂伤口,伤口深达肌层,但并无生命危险),张永焕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张永焕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张永焕家属4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15日,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到滦南县胡各庄派出所报案,认为在追逐的过程中,朱振彪多次辱骂、恐吓给张永焕造成了心理压力,最后致其死亡。

其后,张永焕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

二拍审判

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永焕的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8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梅达成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案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朱振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证明朱振彪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张永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张永焕骑摩托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对方,不仅不去抢救伤者,反而肇事逃逸,是违法者,行为具有非正义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挺身而出,不仅报警,而且尽到公民义务,追赶肇事逃逸者。朱振彪在实施上述正当行为时,没有采取任何不当行为,张永焕被火车撞伤致死的后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一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正义判决的力量,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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