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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114 救助病人压断肋骨 法院判决无错不赔

川江都市报 2020-12-04 00:47 大字

◎老兵涂挺

一拍案情

2017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原告戚老太(70岁左右)到被告孙向波开的位于辽宁沈阳康平县的药店诉说自己胸闷气短,想买药治疗。孙向波建议她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她一片,随后拿出血压计给戚老太做测量。测量中,原告戚老太突然倒地,停止了呼吸心跳。孙向波赶紧拨打120,并为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约10分钟后,戚老太恢复了意识,身体也有了动作反应。随后,救护车赶到将戚老太送医。经过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医疗费6010.64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其中5619.98元,自费390.66元。

2017年10月,戚老太将孙向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理由是:吃了一颗孙向波的药丸后才晕倒,孙向波做心肺复苏,造成了戚老太的12根肋骨骨折。

二拍审判

辽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心肺复苏要求的频率、力度较大,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骨裂。对急救员来说,相较于肋骨骨折,抢救生命是必须放在第一位的。被告孙向波持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对原告戚老太身体状况的判断没有错误,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救助行为没有过错,无需对原告戚老太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辽宁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罗焰律师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虽有损害,但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评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不能以患者有损害为标准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

本案中,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其心脏骤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对原告戚老太心脏骤停的救助行为没有过错,无需对原告戚老太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辽宁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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