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不再“大锅烩”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赵诗柯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昨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为立足点,结合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聚焦社区矫正重点难点,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区矫正全业务、全流程、全时段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共11章节198条,主要包括职责分工、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
亮点1
着力构建“大矫正”工作格局
《实施细则》规范了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并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智慧矫正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无缝衔接、密切协作、顺畅高效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
其中,《实施细则》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政法各部门之间在社区矫正对象的边控管理、禁止令监管、脱漏管(在逃)查找(抓捕)、批准逮捕、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协同办案等制度,以上的制度设定有利于打破社区矫正工作壁垒,推动实现政法各部门之间执法互动、信息互通、行动互援。
亮点2
填补社区矫正制度空白
《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对象监管,增设了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门章节,新增了委托司法所的环节和每月计分考核、异地委托监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救济、持证上岗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工作制度,推动四川省社区矫正特殊人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针对社区矫正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在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和内在要求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将居住地认定的情形扩大到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购有(自有)房产、租赁、借用房屋的情形,取消了需提供《居住证》《暂住证》或者村(居)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新增了“出入境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特别规定、社会帮扶、未成年人特别规定”等章节,填补了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的制度空白。
亮点3
确保依法规范公正执法
《实施细则》以提高监管质量为目标导向,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执法环节、执法流程、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规范,针对细化量化日常监督考核,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及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不仅增设了社区矫正对象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还设立专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及合法权益保护予以特别规定,确立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身份保护等原则,形成了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区别明显的制度要求。
亮点4
创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模式
改变以往对社区矫正对象“大锅烩”的教育模式,废除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双八小时”规定,确立了因人施矫、分类处遇、个别化教育的原则,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增加了心理矫正、困难帮扶等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教育帮扶措施,不断丰富教育矫正载体,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运用到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项目委托、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和途径,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引入心理咨询师、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专业的社会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教育矫治、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就业就学、困难帮扶等服务,有效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现实困难,形成执法监管与社会力量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据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出台为《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在四川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下一步,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将以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为契机和抓手,认真履行好《社区矫正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为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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