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需多元手段
日前在某短视频平台,网友“琴儿姐-”发布了一段“游客翻越栏杆踩踏黄龙景区钙化景观”的视频。四川黄龙景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随后表示,事发地确实在黄龙景区内,游客脚下踩踏的是钙化滩流。
前有丹霞地貌,后有钙化滩流,古董级地貌接连遭游客踩踏,令人痛心。钙化滩流,又名“十里金沙”,是一种特殊的地貌,需要以万年为单位的漫长时间才能形成。钙化滩流被人为踩踏破坏后修复难度大,需要很多年时间才能自我恢复。
对踩踏特殊地貌等不文明行为,应该在查实问题之后将涉事游客拉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然而,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不能过于依赖黑名单。黑名单属于事后惩戒措施,而且黑名单的落地需要按程序核实旅游不文明问题的存在,即便有相关举报线索,但取证、调查也存在很大难度,实际上,被列入黑名单的只占不文明游客的很小比例。另外,各地旅游黑名单机制还没有有效对接,且黑名单都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黑名单的制约力是有限的。
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提升旅游文明还需多管齐下。景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该在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环节多下下功夫,比如,针对特殊地貌、文物古迹、游客聚集区域、不文明行为的高发区域等,设置文明旅游提示牌,播放文明旅游提示语,安装防护栏,加密监控网络,增加服务管理人员,教育引导游客增强文明旅游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不文明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
对已经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在调查清楚之后,除了要实施黑名单惩戒,还要根据情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踩踏、碾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追责规定。
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攀爬巨蟒峰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张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毛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名被告还被判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这样的追责惩戒力和震慑力都很强,能够产生非常积极的社会教育效果,值得复制。
说到底,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需要从多个角度切入,需要多元治理手段。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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