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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99 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承担保密义务?

绵阳晚报 2020-11-13 11:2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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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0月9日,甲公司欲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在磋商过程中,甲公司知晓了乙公司机器设备的一些技术秘密,在准备签订买卖合同之际,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机器设备价格更低,便放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转而购买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用获取的乙公司机器设备的技术改造丙公司的机器设备后自行使用,之后又利用该技术秘密生产与乙公司类似的机器设备并进行销售。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销售的机器设备运用了自己的技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尽管甲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对乙公司的技术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虽然甲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乙公司的技术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甲公司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应当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许多法律规定都是为了惩戒不守诚信的行为而制定的,大家一定要有所警惕!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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