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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增加建筑物、牌 《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明年施行

成都商报 2020-11-07 02:18 大字

1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林草局获悉,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近日,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权属不明确的;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另外,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另外当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需要注意的是,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个人认养最低200元每株每年

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

具体的认养范围、形式与程序,《办法》也有明确说明。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其中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红星新闻记者 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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