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 合同无效 “正当律师说法”之109
◎老兵易显刚
一拍案情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二拍审判
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及店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文某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认为,网络购物可以使人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网店,许多商家为了霸占购物榜单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以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或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
网络刷单,追求虚假的消费、销量、信用,是不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网络刷单合同,因其不合法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文某与电商平台的某店铺合谋网络刷单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文某支付的货款属于不法给付,无权要求返还。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文某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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