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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者家属或承担民事责任 抑郁症非法定免责事由

四川法制报 2020-10-27 00:39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24日,一段“女子系鞋带被同伴推入水库,双双溺亡”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25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通报称,推人者与被推者均溺水身亡,曾为同事关系,推人者生前患有抑郁症。

推人者是故意杀人吗?推人者溺亡又该如何追责呢?抑郁症能否减轻刑罚?记者收集了网友讨论最多的3个问题,并采访了律师。

推人者涉嫌故意杀人罪?

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表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意杀人罪除行为人客观上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死亡的违法结果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所以,视频中黑衣女子推人时主观心态的不同决定着此事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二者的量刑天差地别。

成安分析,根据视频显示,橘衣女子正在系鞋带时,黑衣女子站在其身后,趁她不注意,推她下水,动作十分流畅。黑衣女子落水后很快在水中保持身体平衡,并面向橘衣女子,用力将其往水里按压。这些行为都反映出,黑衣女子希望橘衣女子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黑衣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推人者已溺亡如何追责

成安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因此,在刑事层面,黑衣女子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民事层面,被害人家属仍然可以追究黑衣女子的民事责任。成安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仅如此,黑衣女子虽然已经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黑衣女子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可以要求黑衣女子的家属在其财产份额内进行赔偿。”成安说。

抑郁症能否减轻刑罚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洵认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抑郁症并不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法定减免刑罚的情形包括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等。抑郁症患者是否属于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范畴,关键在于其经过鉴定后能否认定其为精神病人,这是医学范畴。在医学范畴内认定为精神病的,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在犯罪时是否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因此,不能简单地看待抑郁症是否属于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事由。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刑事犯罪领域还没有将抑郁症纳入到《刑法》第十八条的“精神病”范畴中。

成安分析说:“本案中,如果抑郁症没有导致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降低,就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但如果因为抑郁症导致了对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的,就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延伸讨论

水库管理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汤洵表示,对于水库管理方而言,水库是案发现场,水库方是安全管理人,承担的是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保障义务,是指水库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相对人不受侵害的义务,而合理限度的认定主要从水库是否收费,是否为经营性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具体分析。“对于水库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认为水库方责任较轻或者无责。”汤洵分析,因为女子的溺亡是人为造成,换言之,水库没有义务审查进入库区的人员是否患有疾病。因此,即使家属到法院起诉要求水库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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