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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93 商品房还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绵阳晚报 2020-10-23 11:1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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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2月,文某经过多次实地查看,看上了某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产售价80万元,文某拿出10年的积蓄80万元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天刷卡支付了购房款全款80万元,开发商也向文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并交付了房屋。

2018年7月,开发商因欠付巨额外债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因开发商尚未为文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导致文某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文某百感交集,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文某忐忑的心稍微得到了些许安慰。在律师的帮助下,文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文某房屋的查封,排除对文某房屋的执行。

法院判决:

裁定解除对文某房屋的查封并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文某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文某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文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文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文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律师点评:

购房无小事,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本案中,文某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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