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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92 拍卖开始前撤回,应支付费用吗?

绵阳晚报 2020-10-19 10:39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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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拍卖公司与某联社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某联社委托某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其位于某镇办公营业场所。拍卖标的底价(保留价)780万元,低于底价拍卖人不得成交。合同第五条约定,拍卖标的在拍卖中成交的,委托人(某联社)应按拍卖标的成交总额2%的比例向拍卖人(某拍卖公司)支付佣金或合理费用。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前款所指费用包括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评估、广告宣传、公证等项费用。违约责任方面,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第八条约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时,应向拍卖人支付100000元费用。拍卖前,某联社提出解除合同即撤拍,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某拍卖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联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拍卖公司100000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委托拍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时,应向拍卖人支付100000元的费用。拍卖前某联社提出撤拍,其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某拍卖公司支付其撤拍后约定的费用。

律师点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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