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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88 诚意金是定金吗?

绵阳晚报 2020-10-01 11:58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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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0月8日,薛先生在某楼盘的售楼中心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38平方米的两居室。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诚意金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薛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200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房产公司返还薛先生10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之规定,买卖双方必须明确支付的款项为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的“诚意金”仅是一种销售手段,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律师点评:

现实中,商品房销售中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口头或书面约定交纳诚意金,但该诚意金没有定金的效力,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大家以后听到或看到类似“诚意金”之类的词语,一定要提高警惕,仅交纳诚意金并没有双倍要求返还的法律效力。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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