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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执法队”非法收债1.13亿元 32名涉黑成员被判刑

达州晚报 2020-09-21 10:01 大字

本报讯 9月20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成立四川明扬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明扬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安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为掩护,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插手第三方金融公司与客户的借贷纠纷,在四川、云南等地采用强抢、威逼、欺骗、非法拘禁、围追堵截等方式进行非法收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非法讨债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曾某某为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等22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解某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以第三方金融公司的委托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收取客户车辆,从委托方收取返成报酬或向被害人强制收取拖车费、违约金、滞纳金、停车费等。该组织采取公司化运作方式,先后在云南、广西、贵州、湖南等地成立分公司,以收车提成、提供作案费用吸纳组织成员,并购置GPS定位器、甩棍、锁车器等作案工具,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全国多地从事按揭、抵押业务的公司曾慕名前来,寻求该组织出手解决债务纠纷。

在长达7年的非法收债过程中,该团伙有组织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118起,被告人陈某某等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解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一定区域、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该组织存续期间,非法收车2152辆,受委托收债金额1.13亿余元,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所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犯罪组织维持日常运转及扩大非法业务,大部分被陈某某等人挥霍消费。

达川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余31名组织成员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

对扣押在案的犯罪组织所属物品及账户资金,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9名被告人当庭缴纳罚金,共296000元。(谭小平 本报记者 赵曼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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