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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

四川法制报 2020-09-17 0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靖)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奖金发放。省级直接查处的举报和涉及跨行政区划的举报,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12345、12369电话热线,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综治网格、环境监管网格等途径举报。

举报时须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如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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