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律师说法”之100 “微商”贩卖“三无”减肥胶囊 被判赔偿61万元
◎ 老兵 易显刚
一拍案情
李某、刘某系夫妻,2016年至2018年间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加价出售。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的减肥胶囊27瓶,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机构检测发现,这些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两被告购进的减肥胶囊共13万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万余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61万余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拍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按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价款10倍额度予以赔偿。据此,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进行一审在线宣判,判决两“微商”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静超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生产、加工、存储、销售者应当向社会提供安全的食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惩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刘某,利用微信,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诉请,有法律依据。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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