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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珍”被判赔偿3万元

新安晚报 2020-08-13 10:32 大字

2015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一审原告海底捞公司是以一次性清油火锅为主的餐饮企业,设立于2001年4月。2011年5月,国家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海底捞珍饭店成立于2013年11月,该饭店在门头招牌、点餐单封面及扉页、发放的点餐联系名片等处均使用了“海底捞珍”的字样。

海底捞公司以海底捞珍饭店侵犯其“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规范使用字号,停止突出使用“海底捞珍”字样,并赔偿海底捞公司损失人民币3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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