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的生活更有尊严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问:某县公安局安排老师带领6名学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指认过程被民警摄像,后某电视台播出了6名学生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盖。播出后,6名学生被他人以“嫌疑犯”和“几号犯人”等字眼称呼。某县公安局和某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某县公安局未提醒某电视台在播出时注意对图像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某电视台作为新闻机构,播出该新闻时未对6名学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混合指认的情况加以特别说明,使得某些群众产生误解,导致6名学生被他人冠以“嫌疑犯”和“几号犯人”称谓,其行为构成侵权。
问:王某喜得一子,给儿子起名为“王者荣耀”,结果去派出所登记时,被拒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出所给予登记。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姓名违背良好的传统习俗,其要求登记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问:某知名艺人甲使用的艺名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和熟知,乙艺人进入娱乐圈后,使用与艺人甲同样的艺名出席各种活动。后艺人甲要求乙艺人停止使用该艺名,遂发生争执。乙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艺人一旦取得该艺名后,艺人即与该艺名不可分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艺名,乙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问:网红主播李佳琦被称为口红一哥,“我的妈呀,买它买它”等都是李佳琦的口头禅,且他的声音辨识度极高。某公司在其公司的广告宣传片中,使用了李佳琦的声音作为背景声音。某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某公司未经李佳琦同意,使用其声音,据此,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问:孙俪和陈晓主演热播剧《那年花开月正圆》,该剧原著小说《安吴商妇》的作者,遭吴家后人以书中对先人有侮辱诽谤性内容为由起诉,最终双方在诉讼中和解。原著作者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对真人真事或特定对象,存在侮辱、诽谤内容,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以不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现实存在类似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原著作者对特定对象使用侮辱、诽谤言辞和内容,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出版的民事责任。
问:2019年四川凉山火灾造成多名消防战士牺牲,市民霍某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检察院公益权诉讼请求有依据支持吗?
答: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霍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诋毁、贬低英雄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问:在电影《集结号》中,张涵予饰演的连长谷子地,一直为革命荣誉未得到国家认可而默默牺牲的连队战士奔波。谷子地要求恢复战友的荣誉称号有依据支持吗?
答:有依据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问: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葛某因网络投资合作发生分歧,葛某在网络上发表大量针对盛大公司的不实诋毁信息,遭到盛大公司起诉。盛大公司能胜诉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葛某发表不实诋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因此,盛大公司请求能得到支持。
问:赵某在“天猫商城”购买杭州某日系家居品牌儿童用品,因对产品不满意而给予差评。该日系家居品牌的经销商认为赵某差评不实,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赵某对其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差评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其差评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赵某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问:小丽和前夫离婚后,其前夫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小丽,使小丽无法正常安宁生活。其前夫是否侵犯了小丽的隐私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小丽的前夫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小丽,属于侵犯隐私权。
问:某网络平台利用其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将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行踪信息出售给多家销售公司,导致客户经常收到骚扰电话。该网络平台是否属于侵权?
答: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因此,某网络平台将客户个人信息销售给多家公司,侵犯了客户个人信息,该网络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问:某男的父亲姓张、母亲姓顾,其父母想给某男确定姓欧阳。其父母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权为子女自创姓氏?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因此,自然人选取姓氏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欧阳并非某男父母或者直系长辈、抚养人的姓氏,若公民随意选取姓欧阳,将背离传统文化,对社会风俗和伦理观念带来冲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此,父母不能随意创造姓氏。
问:王倩是一名高中生,她在某影楼照了一套写真照片,后该影楼想用这套个人写真做广告宣传,遂与王倩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一年后,王倩的妈妈知道了此事,她认为女孩子不可以随意用肖像替他人做广告宣传。王倩就向影楼提出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影楼以有合同为由,拒绝王倩解除合同。影楼的做法对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影楼的做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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