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不告知父母去世消息 侵害弟弟“祭奠权” “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七
◎老兵白方真
一拍案情
被告小祥与原告小庆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小祥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3年3月,兄弟俩的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小祥说,由她通知小庆来参加葬礼。母亲给小庆打了多个电话都没有人接。2017年10月,母亲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了。小祥认为没有必要告诉小庆。小庆知道母亲因病去世后认为由于小祥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小庆便将小祥告上了法庭。
二拍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去世后,小祥未能及时通知小庆,使小庆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小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小祥需对小庆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小祥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其次,小祥与小庆是兄弟关系,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小祥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小祥应及时告知小庆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便于小庆参与祭奠。母亲去世时小祥确实未通知小庆,导致小庆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小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小庆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据此,一审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小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自然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故祭奠权虽非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归入民事权益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务中,以下情形认定为侵犯祭奠权:1、一方擅自迁走尸骨、骨灰,并且擅自安葬;2、一方擅自取走尸骨、骨灰,拒不告知安置地点;3、一方近亲属未及时告知另一方近亲属安葬地点;4、一方近亲属擅自决定水葬,违反公序良俗;5、一方近亲属拒绝另一方近亲属在墓碑上署名;6、破坏、损害他人先祖坟墓;7、父母去世,不告知其他近亲属。
本案中,父母在国外去世,哥哥不告知弟弟,导致弟弟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侵害弟弟的 “祭奠权”,哥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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