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买卖 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
禁食野生动物,四川出台明确规定。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同时,该《意见》还从繁育、运输、仓储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比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将有序退出,并要求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售、购买
此次出台的《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运输提供服务
四川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
《意见》还提到,各地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
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
对确需退出、在四川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
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
四川将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并发布了《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人工繁育主体固定设施投入等因素,分类施策,制订细化本地工作方案,市(州)人民政府做好评估,统筹平衡辖区内补偿水平,确保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据悉,处置动物工作将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以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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