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监事召集并主持四川朴康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函
四川朴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覃旭女士:
鉴于四川朴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长期未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实际情况。本人作为持有公司70%表决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曾于2020年7月3日书面函告(并于2020年7月5日将该函件刊登于《绵阳日报》)执行董事吴育贵,提议召开并由其限期召集和主持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但是,执行董事吴育贵逾期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为此,本人现向监事提议如下:
一、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
请监事履行《公司法》第四十条和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召集和主持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
二、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议题
召开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议题进行审议:
(一)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免去吴育贵执行董事职务,选举杨文玉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育贵变更为杨文玉。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免去覃旭监事职务,选举李恒为监事。
(三)变更股东认缴出资的实缴期限:由2017年6月10日变更为2023年6月10日。
(四)原执行董事向新当选执行董事移交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U盾、银行密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
(五)修改公司章程:根据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上事项的决议对本人与吴育贵两名股东于2014年6月10日签署的《四川朴康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提议,请监事从接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通知》,召集并主持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围绕以上议题审议相应议案并作出决议。逾期,本人将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
提议人:四川朴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杨文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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