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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司机”连续撞车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五

川江都市报 2020-07-10 00:43 大字

◎老兵周勋

一拍案情

2018年9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廖某因与丈夫吵架后为发泄愤怒,驾驶大众牌途观轿车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壹号院东门主干道上肆意冲撞,造成停靠在路边或正在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多辆汽车均发生不同程度损坏,部分人员受伤。经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廖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民警抓获。本案民事问题另行解决,各车主表示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黄某、谢某等人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受损车辆照片,被告人廖某家人的证言等。证据显示,廖某冲撞的既包括出租车,又包括私家车,两名伤者一名全身软组织损伤,一名经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内容作了有罪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廖某表示,因生活压力大,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才做此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只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赔偿,愿意有能力时进行赔偿。

二拍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为发泄个人愤怒,驾驶机动车不计后果在道路上肆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廖某明知群众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可视为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以驾驶车辆肆意冲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白爽律师认为:路怒,是机动车驾驶员表现出来的“路躁”情绪。路怒由于是攻击性驾驶,容易导致以驾驶车辆肆意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调整的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为发泄个人愤怒,驾驶机动车不计后果在道路上肆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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