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检察将“网目尺寸”纳入公益视角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毒鱼、电鱼我们都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捞鱼用的渔网还有网目尺寸规定,我们确实不知道。”近日,新津区人晏某某和孙某某因捕鱼被挡获后,对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感到很迷惑,新津区检察院检察干警现场对二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他们在禁渔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昨(6)日,记者从新津区检察院获悉,晏某某和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在总结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特别针对行为人使用的网目尺寸小于规定尺寸的新特点后,该院近日向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在禁渔期主动、充分履职,切实保护辖区范围内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
新津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切实保护辖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今年以来,该院充分运用“脑力”、利用“脚力”、挖掘“潜力”、提高“能力”、形成“合力”,提高了群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进一步保护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其生活环境。
该负责人进一步阐释,运用“脑力”即借助电脑和人脑,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线索进行收集整理,通过“线上排查+线下核实”的方式,针对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利用“脚力”即通过干警实地查找线索,调查非法捕鱼情况,提高线索“成案率”。挖掘“潜力”即针对《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止捕捞方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让“网目尺寸”成为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方式等传统监督点以外新监督点。提高“能力”即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升干警的能力素质。形成“合力”即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始终。
通过检察官讲解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现有制度具体规定,晏某某和孙某某认罪认罚。随后,二人购买50公斤鲫鱼在案发地附近予以放生,实现生态损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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