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随心所欲对待员工吗?
6月18日,四川某弱电安装公司员工杨某来电咨询称,去年11月1日,他应聘到公司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公司称其至今仍在试用内,今年6月1日公司开始为其购买社保。这期间,公司一会儿称其施工慢,拖延了工期,让他走人;一会儿称其安装质量差,要扣发其工资。杨某想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对待员工吗?
针对杨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兰律师指出,实务中,对于试用期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个误区是随意约定试用期期限。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个误区是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劳动者,是指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个误区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首先,用人单位要有具体的录用条件;其次,该录用条件在职工入职时已明确告知过;最后,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未达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随心所欲对待员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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