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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金融投资报 2020-06-18 00:58 大字

■ 本报记者 杨成万

人们常听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却很少听到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地处西南航空港的雄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杨力维,在得知《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获通过的消息后表示,“企业受到保护,不仅使企业经营者有了安全感,同时也多了几分自豪感。” 据悉,《条例》日前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何保护?

适应新形势+发展经济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保护企业,同时保护企业经营者。《条例》明确,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贡献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主体,保护经营主体和优化营商环境只是手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才是目的。”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郭正模说。

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将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家的创造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一位企业老总告诉记者,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捕风捉影、无中生有,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基于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谁来保护?

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

《条例》规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服务和帮助: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同时还可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调解民商事纠纷;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协调、配合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其他工作。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受理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严格问责。

如何保护?

保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其实,《公司法》早就规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飞称。

同时,有的国家机关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企业自主用工和人事任免;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检测、检验、检疫;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咨询、指定培训等。正是鉴于上述现象,《条例》第十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的诚信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拖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方式拖欠工程款项。

“如果这一条规定得以落实,那么,我们今后在和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时就放心多啦!”四川蜀都工程有限公司老总说。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同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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