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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工伤吗?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6-17 13:30 大字

6月14日,四川某公司人事部顾经理致电本报咨询:周某和赵某为该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同一车间工作。根据公司安排,他们中间有一人需去另一车间上班。两人在协商谁去另一车间时相互推诿并发生口角,期间赵某被周某的话激怒继而对周某大打出手,导致周某右侧肩胛骨骨折。周某认为自己是工伤,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顾经理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针对该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王蓓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暴力伤害工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时间要素,一般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二是空间要素,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三是职务要素,一般限于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伤害。其中,职务要素属于核心要素。

本案中,从伤害的起因看,赵某是在听到周某说他是个“偷奸耍滑的无赖”后,拉住周某质问并殴打导致周某受的伤。该殴打行为纯属不满情绪的发泄引起,并无任何周某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虽然二人曾就工作分工问题产生矛盾,但在殴打行为发生前双方的争议已经平息,之后的殴打行为是由于赵某采取冲动、非理性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与先前双方关于工作分工的争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周某所受伤害,虽与之前二人就工作问题产生矛盾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直接原因并非工作纠纷引起,且该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周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工伤。但是,他可以依法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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