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飞来横财” 不当得利须返还
◎ 老兵 杜兴玉
一拍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龙曾有过经济往来,2018年8月3日,原告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时,因自己的名字与被告李某龙相近,在操作时误将14700元转入被告李某龙银行账户。原告李某发现后,赶紧与被告李某龙联系,但被告李某龙不接电话、亦不回短信,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原告李某只能将其起诉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二拍审判
桃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李某龙取得账款147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据此,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47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静超律师认为: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转款对象错误等,是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般情形下,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就成立:1、一方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时,因自己的名字与被告李某龙相近,在操作时误将14700元转入被告李某龙银行账户。被告李某龙取得账款147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桃源县人民法院据此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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