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紧急状态法》
如何健全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统一完善的行政法治体系?如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四川省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中国和民族的大考,也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检验。针对现有法律关于信息发布、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刘守民提交了3份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非营利组织法》的议案。
议案提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并尽快以现《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紧急状态法》,以健全和完善包括应对疫情等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防控应急法律体系。统一和完善疫情信息预警发布
在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刘守民建议,统一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预警和发布规定。一是将《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一致,保持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将传染病疫情、预警和处置信息的发布归为一体;二是区分日常防控和应急防控,建立不同的信息发布机制;三是将传染病信息发布的决定权交还给政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四是在“条”和“块”上厘清信息发布相对集中和分散的责任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及时”回应疫情或疫情隐患,且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五是明确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标准等。
议案特别提出,建议《传染病防治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应当发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未予发布,或者已经发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有明显错误,有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控失效和社会巨大损失的,有权将其掌握的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客观、准确的方式公开。他同时在议案中写到,对所谓准确、客观的理解,应抱有宽容态度,不能苛求。同时,应该允许个人信息传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公共秩序不会造成明显和即刻危害的情况下,有权对传染病疫情和防控进行适当的信息交流”。
同时,完善政府征用制度,增加关于“征收”的规定。应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途经本行政区域内、发往其他行政区域的物资是否有征用或征收的权力予以细化和明确。鉴于行政法通常的比例原则尚不能作为政府应急征用征收的实质性限制条件,故应要求:政府不得应急征用或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正在或即将用于疫情防控的、不可或缺的物资。
此外,增加侵害公民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凡《传染病防治法》未予明确规定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都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变相剥夺公民自由;强化对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人群的生存、人格、隐私、住宅权保护措施;明确征收物资的补偿标准,或按照独立公允的评估原则,征用的补偿应该足以弥补损害,比如被征用财产的经营性收入、被征用人其他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因为被征用而承受的损失等;为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原则,还应当平等保护被征用不动产的使用权人,等等。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在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议案中,刘守民提出,制定《紧急状态法》替代现《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紧急状态的概念和标准,重构应急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细化紧急权力的规定,提升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效率;明确规定信息双向传递和发布机制,严格法律责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健全法律实施等配套机制。刘守民建议通过紧急状态预警期、准备期、紧急状态的宣告(包括进入和退出)制度,确定紧急权力行使的条件和期限,赋予各级行政机关按照预案规定的触发条件启动应急响应以及进行临机决策的职责,并保障临机决策的集中性、紧急性、动态性,以及反复多次、难以定量等特点。
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社会自治、自救、动员能力不足等问题,刘守民在关于制定《非营利组织法》的议案中提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颁布《非营利组织法》,建构以民法为统帅、非营利组织基本法为主导、非营利组织单行法为补充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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