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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需赔偿遗体整容费 “正当律师说法”之八十八

川江都市报 2020-05-22 01:01 大字

◎ 老兵 白方真

一拍案情

2017年12月4日,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某路口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头颅崩裂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责。事后,周某亲人根据殡葬习俗,请人为周某制作安装假头颅并进行遗体整容,花费3万元。2018年8月,周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4834.50元,其中一项即为遗体整容费3万元。李某认为遗体整容费应包括在丧葬费36342元内,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

二拍审判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头颅在交通事故中崩裂呈粉碎性损坏,遗体受损严重,周某亲属为保持遗体完整而支付的相对高额的遗体整容费,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为此支付的遗体整容费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该费用金额较高,若将其列入丧葬费显然对周某亲属不公平,因此应单列计入本案损失范围。据此,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赔偿丧葬费的36342元同时,亦赔偿遗体整容费3万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认为:有些死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状惨烈,残破遗体常给亲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心理冲击。为维护死者尊严、抚慰亡灵、寄托哀思,死者亲属常根据民间习俗,聘请殡葬专业人士对遗体进行整容修复,花费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属法定赔偿项目,且为统一定额赔偿,并不根据个案实报实销,不包括遗体整容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项目及费用规定中的“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包括遗体整容费,遗体整容费赔偿项目应当单列,其赔偿标准为合理的实际费用。

本案中,周某遗体受创严重,家属为了让逝者与世界体面告别,让生者内心得以慰籍,花费不菲进行遗体整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需要尊重这种民间善良风俗,关怀百姓真挚情感需求,认定遗体整容费用属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予以单列赔偿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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