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登报道歉赔了300万 平安健康:图文商标还会继续用
“平安好医生”与“好医生”商标对比
这段时间,对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而言,可谓麻烦不断。
在身陷“抄袭门”(即:北京雪扬科技指出健康卫士涉抄袭)之后,平安健康又于5月12日登报声明——因侵害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标志性使用的行为,给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而道歉。
今年1月,平安健康已向好医生公司赔偿了300万经济损失。
不过,平安健康15日向红星资本局发来声明表示,“最经常使用的商标合法有效”。声明称,“我们公司日常业务和公司运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宣传均不受到任何影响。”
为什么平安健康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后,既赔了钱又道了歉,却仍然发出这样的声明呢?
红星资本局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商标侵权
平安健康登报道歉又发声明?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今年5月12日《中国消费者报》第3版的右下角处有一则《声明》。从《声明》的内容来看,是平安健康给好医生公司发布的一则道歉信。
平安健康发布的《声明》指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川0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在包括药品销售服务在内的健康、医疗服务上对“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标志性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第1908463号商标权,给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声明》表示,现特声明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表示歉意,并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红星资本局记者从好医生公司获悉,平安健康已于今年1月给予了300万元的经济赔偿。
天眼查显示,平安健康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的分公司,主要从事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等业务。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地址为深圳市。
5月15日,平安健康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发来了一份最新声明。
声明称:第一、5月12日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系此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执行;第二、公司尊重并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第三、此次终审判决认为,公司最经常使用的商标合法有效,所以公司对上述商标可以规范、完整使用。公司日常业务和公司运营中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宣传均不受任何影响。
对于为何会选择5月12日登报致歉,为何认为使用上述商标合法有效等关键性问题,截至发稿时,平安健康并未给予回应。
好医生公司:平安健康“仍在侵权”
好医生公司对平安健康的说法却不认同。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5月16日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案件虽尘埃落定,但平安健康仍在侵权,给公司带来了更大的冲击和损害。“我们虽然已在今年1月收到了来自平安健康的300万元赔偿款,但对于判决的其他内容,平安健康并未彻底执行,依然在单独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的文字部分,电梯广告也还在频繁出现。”该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举措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平安健康为啥要道歉呢?道歉之后为啥又说两个商标还要继续用呢?
红星资本局记者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1608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知民终154号中找到了答案——原来,为了争夺商标权,平安健康被好医生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因其侵害了好医生公司的文字商标,判决其道歉、赔偿。
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8日,好医生药业集团旗下“好医生”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好医生公司在2018年发现:平安健康未经许可,在手机APP、手机APP的下载界面等显著位置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标识,并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用作企业简称,“平安好医生”作为股票简称。好医生公司认为,平安健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特有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9000万元的赔偿请求等诉求。
不过,平安健康却给予了否认。原来,2016年9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两个图文组合商标,分别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种类上获得授权,注册号分别为第17556160号、第17556302号。同日,平安集团就两图文组合商标在第44类“医药咨询”等服务种类上获得授权,注册号分别为第17554836号、第17554844号。2017年12月15日,平安集团出具《授权证明函》,将上述商标在商标有效期内授权给平安健康使用。
那么,平安健康是否构成侵权呢?一审法院认为,要从两方面去认定:一方面,平安健康使用的四个图文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平安健康注册了四个图文组合商标,使用也未超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法院并未直接认定,而是依法认定好医生公司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另一方面,“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平安健康使用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类似,其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第一、平安健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第1908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平安健康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赔偿好医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第三、平安健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双方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四川省高院于2019年12月30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平安健康能不能用图文商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好医生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样认定平安健康对‘好医生’和‘平安好医生’字样的标志性使用构成对好医生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平安健康应当赔偿由此给好医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不过,江露仙表示,从二审法院判决中看到,平安健康使用的图文商标是否构成对好医生公司商标权的侵权,法院并未直接作出认定。
江露仙称,从判决结果来看,在好医生公司未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解决图文商标是否侵权之前,平安健康可继续使用图文商标。“图文商标是由包括文字、图形组合成的一个整体,与单纯的文字商标不同,二者同样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对于平安健康刊登的道歉声明,江露仙认为,其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道歉。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三明告诉红星资本局,从上述审判结果来看,法院明确:第一、平安健康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第1908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还要给好医生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平安健康在15日发布的声明中指出,‘使用的商标合法有效’的表述是对的,毕竟这个文字部分是好医生申请注册的,确实合法有效。”不过,若“平安健康未经许可就擅自单独使用文字部分的话,就是违法的。”周三明说,根据法律规定,其后果是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司法警告等处罚,“如果影响非常大,可能就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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