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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四川省本级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成都商报 2020-05-12 03:16 大字

四川省本级的参保职工们,从今年7月1日起,四川将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保者们将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待遇。

5月11日,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步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通知》将于7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过不了多久,四川省本级的参保者就可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了。

缴费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为0.4%

根据《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参加四川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待遇

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通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的待遇都有什么?

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待遇支付方面,《通知》规定,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其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的,生育住院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按上述规定的支付政策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的待遇又如何计算?

根据《通知》,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以生育或流产时间作为起始时间,生育或流产时间在生育保险实施前的,扣除已休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和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上述规定的产假(生育假)天数计发。

《通知》明确,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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