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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5-09 15:38 大字

5月5日,某银行员工唐某向本报来电咨询,称她与某银行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负责人口头告知她,将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她想问: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她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兰。李兰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协商一致订立以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以外,劳动者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提出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李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李兰律师称,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坚持终止,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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