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提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
本报讯 (记者 王雪钰)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相关通知,对贯彻落实人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
据介绍,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同时要依法依规维护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表彰奖励等合法权益。
优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的审批工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及时审批。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不同意的,应书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平稳有序投身创新创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在批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同时,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并相应变更或者补充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政策宣传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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