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43
微信买卖,互联网法院管不管?
案例:
家住广州市某区的李某和陈某在网上认识,双方约定,李某向陈某供货国外品牌的鞋子,陈某向李某购买鞋子,并于2019年8月通过微信达成购买鞋子的电子买卖合同,共购买鞋子45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26日和2019年9月9日,一方延迟交货或延迟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每件2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陈某按合同约定向李某共支付了货款190920元后,李某一直未发货,后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裁定移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李某和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是通过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但并未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因此,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极大方便了网络购物等依托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相关纠纷解决,但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网络购物纠纷都能够通过辖区内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前提是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使用者之间,交易全程在线、相对固定、整体留痕,适合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在实践中,仅通过电子合同形式订立或者履行的买卖合同,不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暂未被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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