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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凶 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省律协发布2019年四川省律师行业典型案例精选

四川法制报 2020-04-24 00:44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在可能面临不法侵害时,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算不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近日,在省律协2020年度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上,省律协发布了《四川省律师行业典型案例精选(2019卷)》。本次出版的《四川省律师行业典型案例精选(2019卷)》中的案例,系四川省律师办理的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优秀案例。本报选取了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例各1件进行报道。

刑事案例

面临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

系正当防卫

2016年10月1日21时许,肖某某在其经营的茶园内与刘某某吃饭。容忠某某进入茶园,以敬酒为名找肖某某滋事,两人发生口角,肖某某让容忠某某离开。而后,肖某某、刘某某因担心容忠某某返回,遂各拿一把刀具放在身旁。几分钟后,容忠某某折返,并纠集三郎某某、格登某某等数人持菜刀及砖头与肖某某、刘某某发生打斗,造成容忠某某重伤二级、肖某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双方涉嫌聚众斗殴立案侦查,并对肖某某、刘某某、容忠某某、三郎某某、格登某某等5人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对肖某某、刘某某批准逮捕,并将其涉嫌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对容忠某某予以取保候审;对三郎某某、格登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2017年7月24日,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持菜刀造成容忠某某重伤,肖某某系故意伤害共犯,肖某某的辩护律师、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杰仁认为,肖某某与人搏斗的主观目的是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客观上也没有超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现场查获的菜刀既不能确定为刘某某持有,也不能确定为造成容忠某某重伤的凶器;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明打斗时未发现使用刀具。由此,公诉机关对于刘某某持菜刀造成容忠某某重伤这一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成立。

杨杰仁提出,容忠某某纠集数人持菜刀及砖头对肖某某实施暴力伤害,并造成轻伤后果。如果肖某某不反抗,极可能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容忠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肖某某有无限防卫权,即使在刘某某造成容忠某某重伤的情况下,肖某某一方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此外,即使在容忠某某重伤确系刘某某所致、刘某某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下,肖某某在案发时没有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容忠某某左手腕不全离断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刘某某持菜刀砍伤容忠某某时肖某某提供了“协助”。因此,肖某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和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案例评析:本案涵盖了正当防卫的构成、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等方面问题:在可能面临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对于因不予批捕等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供述转化成为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对该部分的证人证言应着重审查;对于因两方多人打斗引发的刑案,不能简单推断一方伤情必然为另一方所致。本案的办理对刑事审判及刑事辩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民事案例

无劳动关系发生伤亡

直接主张赔偿款

2016年6月23日,建筑工人王某某受祝某某聘请到某劳务公司承包劳务的广安锦绣山河一期安置房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制模工作。该公司的制模劳务转包给了祝某某,祝某某是该制模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8月31日,王某某做工时受伤,经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因祝某某与劳务公司相互推诿,王某自行垫付了治疗费55678.45元。王某某出院后,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因某劳务公司认为其并没招用王某,也未对其进行用工管理,认为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遂中止了工伤认定,并告知王某某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广安中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王某某申请省律协劳专委委员陈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该案件。

一审阶段,陈素芳认为,虽然王某某与施工单位某劳务公司间的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参照省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对王某某损失进行赔偿,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一审法院判决,可以不经工伤认定,直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赔偿款,但因王某某本人对受伤有一定过错,故认定王某某与某劳务公司各承担50%民事责任。

陈素芳在二审阶段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工伤待遇纠纷,则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是严格支付责任,不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减轻。一审法院判决将工伤待遇纠纷案与提供劳务者受害案相混同,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一审中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就工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提出抗辩,更未主张应减轻其责任承担的抗辩,且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各承担50%责任的认定于法无据,缺乏证据事实,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赔偿王某某246757.95元,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虽然王某某与某劳务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但可不经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项目对王某某受伤进行赔偿,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则某劳务公司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是严格责任,不应进行过错责任划分。二审法院的判决充分保障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农民工劳动权益,解决了农民工工伤后维权程序繁琐、困难的实际问题。

行政案例

责令农贸市场拆除板房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2013年6月,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在其管理的农贸市场内原先一层铺面基础上搭建了钢架结构板房,一部分作为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办公和安装市场监控用房,一部分作为部分经营业主守夜用房,面积为539平方米。2014年9月24日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钢架结构板房予以调查;2015年1月9日向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拟对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作出自行拆除该钢架结构板房的行政处理决定。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于1月11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听证申请。2月16日,举行听证。3月10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在收到决定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钢架结构板房。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律师、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中祺认为,某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于2012年4月向某区政府报送了附上水产经营所需的板房平面图的《关于某街市场增设水产批发经营项目的请示》,该请示经区政府同意,同时板房搭建目的是满足城区消费者需求,排除了安全隐患,且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白中祺指出,原告举出大量照片,证明在某市市区农贸市场内普遍存在板房搭建,被告均没有处理,却对原告实施处罚,违反平等性原则。同时,被告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既无法解决水产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又给原告造成了260多万元的损失,违反了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该法第六十四条,原告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的措施,且原告愿意承担一定的罚款处罚措施。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焦点在于,原告在市场大棚内搭建板房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告市城管局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院认为,原告未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搭建行为违法,但该搭建行为系某区政府批示同意,其后果不能由原告方独自承担,且搭建行为未改变原来规划用途,危害程度不大,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损最小化的原则,被告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非诉讼案例

企业资金链断裂

律师提供债务清偿非诉讼服务

成立于1998年的某实业公司主要采取主力店+商业地产模式。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项目开发、运营对外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款、对外担保、售后返租等多类债务,且商业自持比例高达80%,遏制了现金流回转,出现资金链断裂。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品怀、钟沛岑就该公司债务清偿问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律师团队通过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助公司开展债权债务申报工作,出具债权审查意见;协助或代理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确认偿付债务本息等方式,及时拟定债权债务清偿方案。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没有流动资金或可及时处置资产偿付债务,且难以通过融资清偿债务时,可考虑通过直接分配公司项目资产(房屋)的方式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代表参与下,公司通过转让项目融资;将项目资产有偿托管给专业的托管公司进行融资、经营,并最终实现经营收益;是指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破产重整。

案例评析:本案债务危机存在时间紧,大部分是到期债务;人数多,涉及债权人超过4000名;矛盾尖锐;公司资产现状及价值不适合通过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等诸多特点,律师兼顾各方利益,通过公开、公平、合法的方式,迅速推动了债务清偿进程,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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